三、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6 配套附件6.1 外形及安装尺寸(mm)6.1.1 AKH-0.66 I型电流互感器
6.2 交流电流互感器及霍尔电流传感器技术参数注:电流互感器的额定电流等级,应大于或等于配电回路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值。实际应用中应确保所有线缆或铜排穿过互感器。
6.3 互感器穿线示意图
7 系统组网方案
7.1 中小型监控系统组网
7.1.1 小型单体建筑(不加区域分机)
?AFPM100/B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AFPM100/B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AFPM100/B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
7.1.2 中型单体建筑(加区域分机)
7.2 大型监控系统组网
8 系统的设计与应用
8.1 系统设计目标AFPM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故障报警后,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从而有效监测由消防设备电源发生过压、欠压、缺相等故障引发的消防设备不工作隐患,保障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稳定可靠运行;AFPM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布局可分为全面分级监测或选点覆盖监测两种方法,全面分级纵深覆盖保护可取得的监测效果。
8.2 系统设计规程
8.2.1 一般规定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规定,必须获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消防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传感器的形式与规格; 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设置监控器,同时将各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及欠压报警信息上传至主消防控制中心的系统主机,统一管理、监测及显示信息; 每台监控器所配接传感器的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56点,特殊情况可加区域分机扩展;其中每条总线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128点。 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8.2.2 设置场所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8.2.3 设置范围消防负荷电源 建筑物内所有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设置传感器;传感器宜设置在后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进线处。传感器监测的消防负荷电源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正常负荷电源 特别重要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宜设置传感器;传感器宜设置在后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进线处。
8.2.4 设置部位系统主机的设置 a 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系统主机应设置在主消防控制室内; b 系统主机通过通讯模块可同时管理32台监控器; c 系统主机与监控器采用CAN通讯时距离为1000米,CAN通讯线型为NH-RVSP-2×1.5mm2。 监控器的设置 a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b 监控器可输出2个回路,二总线线型为NH-RVSP-2×2.5mm2,每个回路500米内可连接128台传感器; c 监控器通讯容量为2×128=256台传感器。 区域分机的设置 a 区域分机应设置在强电竖井内; b 监控器至传感器的供电距离大于500米时,应增设区域分机。 传感器的设置 传感器宜设置在后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进线处。